加强保密资质管理 严格保密依法行政


——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制、集成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精神,2020年底,国家保密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印制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成办法》)。日前,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记者:请谈谈制定出台《印制办法》《集成办法》的必要性。

  负责同志:保密资质认定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行政许可职能。2012年、2013年印发的《印制办法》《集成办法》作为开展保密资质认定工作的直接依据,对推动保密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和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保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密资质相关行业发展和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与当前保密法律法规不相符合。随着保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信息系统防护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出台,原《印制办法》《集成办法》中关于申请条件、审查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规定,均需作出相应调整。同时,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问题较为突出,难以为推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二是与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不一致。2014年,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确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原《印制办法》《集成办法》在行政主体、工作机制、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不一致,亟须作出调整规范。三是与保密资质相关行业发展形势不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保密资质相关行业面临的形势、内容和要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情况日趋多元,资本构成日益复杂,人员流动日渐增加,对发挥保密资质认定在市场准入、过程控制、制度监管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须对原《印制办法》《集成办法》进行修订。近年来,国家保密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密资质行政许可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部门规章予以固化和规范。

  记者:请介绍一下《印制办法》《集成办法》规章制定出台的过程。

  负责同志: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部署要求,2018年国家保密局启动规章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同志进行专题研究。2020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密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征求了意见。随后,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要求,在国家保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先后多次在国家保密局资质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办(局)务会会议上进行集中审议,形成了印发稿。

  记者:《印制办法》《集成办法》规章制定出台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同志:此次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注重体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调整优化审查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着力解决保密资质审查审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适应保密资质工作形势发展变化。

  记者:《印制办法》《集成办法》规章相较于之前的规范性文件有什么新的变化?

  负责同志:制定过程中,统一了《印制办法》《集成办法》的体例形式,均为六章五十四条,分别合并了原《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查工作规程》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规程》有关内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作为办法的附件一并印发,既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资质管理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也为行政相对人查询、了解、掌握全面的审查审批信息提供了参考。

  记者:请介绍一下《印制办法》《集成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亮点?

  负责同志:一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明确了从申请受理到决定发布各环节的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和办理期限,对现场审查的程序、内容和终止审查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列明了不予许可情形;取消了甲级、乙级从业地域限制,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密级、秘密级业务;同时为便利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进一步精简了申请材料,列明了各项具体材料。二是调整业务种类。《集成办法》不再将综合布线作为涉密集成资质的独立业务种类,同时为区别于许可事项名称,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种类名称改为总体集成,取得总体集成资质的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印制办法》则将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作为涉密印制资质的独立业务种类。三是细化基本条件。规范了基本条件的相关表述,规定了无犯罪记录和近3年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的要求,增加了对从事涉密业务人员诚信记录、国籍、身份和涉外婚姻的限制。四是规定保密条件。明确了保密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作为另行制定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的依据。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施行后,将作为申请单位和资质单位开展保密管理的依据。五是体现资本结构要求。吸收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关于集成资质外商投资审查原则等文件精神,细化了不同种类印制资质单位资本结构条件,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及保持印制、集成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建立涉密信息"防火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接触、知悉国家秘密限制性要求。六是明确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作为办法附件下发,不再将亏损作为限制性条件。根据近年来保密资质业务实际,量化了集成资质单位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业务收入、项目规模、高级职称人员、涉密场所以及印制资质的净资产、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具体标准。同时,对放开地域限制后从事涉密业务的乙级资质单位,强化了具体条件要求。七是加强日常保密监管。在将保密资质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的基础上,细化了年度自检报告、集成资质项目备案、乙级资质单位区域备案等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保密检查形式。八是明确涉嫌泄密行为的处置原则。按照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要求,确定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线索的处置程序。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属地监管职责的规定,明确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有关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九是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暂停、吊销等处罚种类及撤销、注销的具体情形,对提供虚假材料、无资质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委托开展涉密业务单位及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依法强化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记者:近期对贯彻落实《印制办法》《集成办法》工作有何考虑?

  负责同志:今年是"十四五"时期全国保密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开局之年,也是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迈向保密工作转型升级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各地区要以此为契机,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抓好宣传贯彻培训,确保全面领会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内容要求,为3月1日全面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各地区要按照《印制办法》《集成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保密资质管理严格规范;严格落实时限要求,优化审查审批程序,明确各环节时限,加快流转速度,避免审查审批超时超限;严格审查标准要求,不得随意增设或者减少环节,不得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严格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廉政各项要求,严守纪律规矩,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