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央部门法规文件保密规定盘点
2020年,保密要求在党内法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中,出现的频次愈加提高,涉及主体更趋多元,保密作为各项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义务,相关理念已深入人心。随着工作秘密专门规范的出台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推进,保密工作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围绕上述变化,笔者对一年来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了梳理。
法规中的保密要求
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该文件不仅规定了检举控告人应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还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检举控告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控告材料等多项保密要求。
今年以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通过了多部含有保密条款的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6月20日获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影响及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同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依法运用。
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获表决通过。保守国家秘密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多个条款均有体现。如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明确将遵守法律、保守秘密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就职宣誓的重要内容。此外,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分别对犯罪行为认定,公开审理例外,陪审团缺席审理事由,特定行为或证据材料认定,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等不同主体的保密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获审议通过。前者于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后者于第八十六条规定,生物安全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保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实施保密管理。
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获审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退役军人应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在行政法规方面,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第三十七条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第六十二条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部门规章中的保密规定
2020年,交通运输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数十部部门规章均涉及保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则性保密要求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6日审议通过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起草部门、参与或者接受委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当遵守保密等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7月30日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2.信息披露、公开或公示的例外条款
(1)主动公开的情况。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主动公开。如3月1日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于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也包含了类似条款。
二是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动公开。如3月24日审议通过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上公布,备公众查询。4月9日审议通过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于第三十七条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通过银保监会外网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公布。此外,《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也规定了类似条款。
三是其他情况下的主动公开。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1日审议通过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交通运输部7月29日审议通过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民航局依法公开通用航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2)被动公开的情况。如3月1日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
3.具体领域、事项和程序的特殊条款
(1)具体领域的特殊条款。如教育部2月25日审议通过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3月1日施行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分别于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2)具体事项的特殊条款。如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修正的《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技术部6月18日审议通过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决定书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3)具体程序的特殊条款。3月20日,自然资源部修正《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同时,《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也包含了类似条款。
4.对特定群体行为提出保密要求
(1)直接通过义务性条款予以体现。其中,在工作人员保密义务方面,交通运输部3月19日审议通过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于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月20日审议通过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此外,《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均出现了类似条款,明确相应人员履职过程中的保密要求。在行政相对人保密义务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月1日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违法信息。交通运输部2月15日施行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间接通过界定违规行为予以体现。如《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分别在第五条至第十条,将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列入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范围。
5.作为违规行为的追责条款出现
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月1日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